第五十八条

有效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智慧能源体系建设,以数字化推动能源高效利用,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支持能源企业及用户开展下列智慧能源建设活动:

(一)电厂、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等智慧化建设和改造,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风光互补路灯等建设;

(二)电网、配电、燃气管网等企业智能系统配置,电网、燃气管网智慧化建设和改造;

(三)电力、热力、冷力、燃气等用户或者第三方机构配置负荷侧智慧终端设备;

(四)第三方机构在负荷侧中心开展区域智慧能源综合服务;

(五)电源、电网、负荷侧储能设施的建设与智慧联通;

(六)主要能源企业、重点用能单位和区域智慧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