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实现信息通信网络及广播电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应当做好基站、网络、室内分布系统、多功能智能杆塔、汇聚机房规划建设。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信息通信及广播电视网络配套电力设施容量预留和建设工作,保障通信基站及广播电视设施供电工作。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和开放信息通信及广播电视网络基础设施所需的站址位置、空间、电力、传输等资源。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使用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配套信息通信及广播电视网络基础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