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管理城市各类感知终端,推动基础设施、城市治理、交通物流、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应用智能感知系统,推动水、电、气、热等表具智能数字化改造,推动各类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车联网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建设全市车联网云控基础平台。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推动车联网路侧设备建设,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分区域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和商业化运营试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