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促进工作,建立领导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