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发展改革、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