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轨道交通、船舶与海工装备、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服装、家居、美妆、食品饮料等传统优势制造业和其他工业领域的数字化转型,鼓励工业生产方式和组织模式创新,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