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