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予以回应,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便利开展。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