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予以回应,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便利开展。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