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共服务主体应当制作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决定。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没有履行告知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况应当依法纳入公共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