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六条有效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共服务主体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在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更新。全面压缩证明事项的设定范围,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