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条有效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共服务主体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增设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办理条件和环节。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