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运输砂石、渣土、水泥、泥浆、瓷泥、煤炭、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罚款;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