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采取洒水、喷淋、集中开采、绿化等措施;(二)矿山企业对采矿场、排岩场等场地的运输道路进行铺装,并及时清扫、洒水;(三)排岩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四)尾矿区、排岩场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布)、复绿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