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地面硬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市政河道范围内的,由行使管理职权的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