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引导,开展绿色生产,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