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主干道路应当采用机械化清扫作业,并适时安排洒水、喷雾工作;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在干燥、污染天气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洒水、喷雾频次。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