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