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的巡查和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