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实现与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信息共享。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扬尘污染信息。

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