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大气质量管理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公布并动态更新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不得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