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