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组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规范与倡导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