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企业事业组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规范与倡导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