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