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教育先行、奖惩并举,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本市倡导传承优秀岭南传统文化,弘扬敢为人先、崇文务实、通济和谐的精神,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共建共享"爱满佛山、向善之城"。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