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对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等先进人物进行表彰或者奖励,在入户、入学、就业、住房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优待、困难帮扶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给予优待。

治理与监督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