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