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清单的制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动态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内容。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