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设施建设和管理: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无障碍停车位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垃圾分类存放清运等公共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景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治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大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