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