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实施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自行监测工作不符合自行监测规范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的;(四)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