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视频监控系统的;

(二)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三)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四)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不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五)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