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生态环境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