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生态环境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