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