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