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港务、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