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港务、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