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协助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疫情期间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中高风险地入穗交通工具内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参照医疗废物处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收运和处置。采样检测、疫苗接种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依法处置;不属于医疗废物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收运和处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