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道路照明、监控补光、景观照明、户外广告招牌等设置照明光源,以及在建筑物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对周围环境产生反光影响的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可以对不同类型区域、不同光源或者照明设施制定控制性指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