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