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放的车辆超过所取得的运营配额,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取消车辆运营配额;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随意停放、丢弃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辆车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取消车辆运营配额。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