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