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接入雨水、污水管网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警告;逾期不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