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执法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对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城市管理相关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议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