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对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议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