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执法第四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城市管理相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