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具有相应法定职权的有关单位协助:

(一)单独行使职权不能实现管理目的的;

(二)所需要的证据资料为有关单位所掌握的;

(三)需要有关单位依法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或者作出技术鉴定的;

(四)需要请求协助的其他情形。

有关单位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