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执法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处理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