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处理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