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和案件移送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行业管理、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依法责令改正;需要依法查处的,将案件线索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