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城市应急保障能力。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