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废品回收、车辆维修和清洗、石材加工、金属加工、殡葬用品、物流等经营项目进行统筹协调、合理布局。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